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2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聰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4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聰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緝字第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復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105號判決上訴駁回,又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362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8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454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黃美文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