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505號聲請人 林明彥 關係人 林欣彥 關係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林源彬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關係人林欣彥為被繼承人林源彬(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彰化縣○○市○○街000巷00弄00號,於民國109年5月27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林源彬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林源彬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1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而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源彬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租佃爭議事件於日前被上訴,現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99號審理中,被繼承人林源彬為訴訟當事人,於民國109年5月27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被繼承人之家屬開會決定由林欣彥擔任被繼承人林源彬之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次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此為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所明定。
三、經查,被繼承人林源彬於109年5月27日死亡,其法定各順位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繼承人不明,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118號、1203號拋棄繼承卷宗,查核無訛。另查,被繼承人林源彬生前因租佃爭議事件經原告 呂天民 等人提起訴訟,被告林源彬、 林源錫 提起上訴,現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99號審理中,林源彬於訴訟程序中死亡,聲請人為另一被告林源錫之監護人,經上揭案件通知林源錫提出選任遺產管理人裁定,聲請人並提出起訴狀影本、上訴理由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通知書影本等件為證,聲請人為利訴訟程序之進行,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林源彬之遺產管理人,依法應屬有據,本件自有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聲請人主張經被繼承人林源彬之家屬經開會討論,選定由林欣彥擔任被繼承人林源彬之遺產管理人,林欣彥已同意擔任遺產管理人,有林欣彥出具之同意書1紙、家屬會議紀錄附卷可參。審酌關係人林欣彥係被繼承人之子且同戶籍,其對被繼承人之遺債情況應較他人瞭解較深,就被繼承人之財產管理較為便利,對遺產管理人職務之遂行,應有所助益,且其已拋棄繼承,應不致有利害偏頗之虞,足以勝任遺產管理人之職務,本院認選任林欣彥為被繼承人林源彬之遺產管理人應為適當,依法選任之並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又若無該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承認繼承,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從而國有財產署依國有財產法第9條之規定,對被繼承人之財產具有期待利益;且非公用財產,以國有財產局(現為國有財產署)為管理機關,民法第1185條、國有財產法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國有財產署依法係非公用財產之管理機關,自與本件有利害關係,是本院依職權併予通知,附此說明。
五、另依民法1179、1180條、家事事件法第140條,遺產管理人有下列職務及義務:一、編製遺產清冊。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第四款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遺產管理人,因親屬會議,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之請求,應報告或說明遺產之狀況。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附此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曾怡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