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245號聲請人 杜時夫僑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僑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書記官吳昭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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