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9號原告 張麗慧 被告 吳佩娟
徐佑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2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宜璇
法官吳欣哲法官黃凡瑄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