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620號原告 陳宗裕
廖玉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 律師被告 陳清良 訴訟代理人 柯毓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應再開辯論。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江彥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俊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