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412號異議人 楊碧慈 相對人 楊式廉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裁定,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相對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同法第240條之4第2項規定,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為保全對於相對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鈞院准予假扣押後,已於99年11月3日向鈞院對相對人提起本案訴訟,經鈞院99年度重訴字第365號受理在案,詎相對人竟仍聲請限期命異議人起訴,而經鈞院裁定命異議人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管轄法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法提起異議等語。
三、經查:異議人就假扣押所保全之本案請求業已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經本院調閱99年度重訴字第365號卷宗核閱屬實。
揆諸首揭法律規定,相對人尚不得聲請命異議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從而,本件異議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黃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