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1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059號原告 蔡金鳳 訴訟代理人 陳欣佑 律師複代理人 洪士淵 律師被告 鄧連生 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 律師複代理人 張繼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前所延展之宣示期日應再延展至民國100年2月25日上午12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之離婚訴訟,業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月5日下午17時宣示並經裁定延展至民國100年1月26日下午17時宣示,惟本件法律關係以及兩造攻防(含本訴與反訴)確屬繁雜,顯難於該時間內完成資料整理、事實認定與法律意見之論述,故原延展之宣示期日應再延展至民國100年2月25日上午12時。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新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書記官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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