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5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58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鴻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賢勳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士豐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含廢止前全體董事登記資料),及其全體董事之最新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更正聲請狀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