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3號原告 陳水連 被告 陳廖鬆
陳聖照 陳聖澤 陳嘉惠 陳怡惠 陳紀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1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1,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書記官劉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