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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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592號上訴人即原告大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根本 上訴人即原告大昆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陳墨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現代金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101年度訴字第2592號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玖仟壹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