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4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46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吳天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叁仟伍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壹萬捌仟玖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肆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