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99號原告 萬瑞琴
萬瑞霙 李志傑 陳萬日英 萬榮康 劉雅文 陳順蘭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複代理人 彭鏡容
黃桂香 被告宏象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昌興 被告 鄧明德
黃麗紅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上開裁定與原本相符。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書記官蔡明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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