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勞執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勞執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執字第20號聲請人丙○○
己○○戊○○
2樓乙○○丁○○甲○○相對人宏洋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勞資爭議經向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於民國95年10月18日因相對人通知不到,聲請調解不成立,惟相對人前以支票作為支付薪資付款,支票皆提示未獲兌現,計積欠聲請人工資共計新臺幣(下同)162,954元。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得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者,以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為限。
三、經查:聲請人固主張以薪資未獲給付為由聲請依勞資爭議調解,業經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定於95年10月18日上許10時30分調解,惟依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顯示,相對人開會通知單遭郵局以原址查無此人退還,本案調解不成立等情,高雄市政府95年10月23日高市府勞二字第0950054564號函1份在卷可參。本件勞資爭議調解既未成立,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書記官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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