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3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3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3544號聲請人 林邊
柯永欽 共同代理人 張慶林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明撤銷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前二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民法第88條、第9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查,上開條項之規定,並無排除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之適用,是以,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如有錯誤亦應有適用,得依上開規定撤銷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原意係欲繼承,惟聲請人林邊年事已高、柯永欽居住台南,為免奔波,均委請關係人 柯永增 代為辦理繼承相關事宜,並將所需文件及印章交予柯永增,然柯永增卻誤將聲請人等同列於拋棄繼承之列,然拋棄繼承並非聲請人等之真意,爰請求准予撤銷鈞院108年度司繼字第2296號聲請人等拋棄繼承之准予備查等語。
三、聲請人等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具狀聲請撤銷於108年7月26日所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關係人柯永增到庭表示:「聲請人柯永欽在聲請狀聲請欄及後面聲明人簽章欄之印章及旁邊的簽名都是由聲請人柯永欽自行書寫及蓋章的,而聲請人林邊聲請欄上的名字是由我幫她書寫的,後面聲明人簽章欄之印章,也是由我蓋的,但是旁邊的簽名是聲請人林邊自己簽上去的,因為聲請人林邊不識字,所以聲請人林邊沒有看內容也看不懂,我叫她簽名她就簽了。」等語,有本院109年12月24日非訟事件筆錄在卷可稽。查聲請人等原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明確,衡無不能理解拋棄承權之法律上意義,從而聲請人之意思表示非屬內容錯誤或表示錯誤,即使存有動機錯誤,亦不涉及交易上重要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且迄今亦已逾一年之撤銷權除斥期間,依首揭規定,亦無法撤銷。是以,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