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02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整外,尚應補繳14,85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書記官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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