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3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3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3353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債務人 陳開星陳昶宏 之繼承人(歿)債務人 傅金玉 (即陳昶宏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傅金玉(即陳昶宏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昶宏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陸仟叁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聲請人其餘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開星(即陳昶宏之繼承人)、傅金玉(即陳昶宏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但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其中債務人陳開星已於民國106年3月31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陳開星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部分,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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