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5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5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5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楊博聖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偉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陸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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