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566號債權人 莊越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高文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債權人釋明本件違約金起算日期為何時?因臺端聲請狀
內僅載明借款日為民國82年1月9日,請求標的欄上方載明「82.6~109」,違約金請求「800元/月×30×12×27年」並未載明確切之起算日,應具狀補呈。
㈡本件聲請標的請求是否改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
400,000元,及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日每萬元新臺幣20元計算之違約金。」較為妥適?如欲修改,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㈢請提出債務人高文華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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