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1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132號聲請人盈勝企業社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書記官謝盈敏┌─────────────────────────────────────────┐│附表:99年度除字第213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001│吉圓建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71,012元│99年5月12日│SW0000000││││三興分行││││├──┼────────┼────────┼───────┼──────┼─────┤│002│吉圓建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70,500元│99年6月20日│SW0000000││││三興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