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2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易字第27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於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現寄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5024號、第45164號、第48649號、第49963號、第52453號、第52662號、第52735號、第53261號、第53840號、第53957號、第57823號、第57940號、第57982號、第58171號、第59073號、第6110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丙○○犯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如附表編號1至4、6至16、18至21「沒收」欄所示之沒收。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下列竊盜犯行:㈠於民國111年4月18日0時4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娃
娃機店內,徒手竊取癸○○所有置放在娃娃機臺上之公仔1個(價值新臺幣【下同】500元),得手後隨即離去。嗣癸○○發現遭竊,經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㈡於111年4月18日1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起訴書誤
載為「公園一路31號」,應予更正)娃娃機店內,徒手竊取甲○○所有置放在娃娃機臺上之公仔1個(價值500元),得手後隨即離去。嗣甲○○發現遭竊,經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㈢於111年4月18日14時47分(起訴書誤載為「30分」,應予更
正)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娃娃機店內,徒手竊取卯○○所有置放在娃娃機臺上之網球布瑪公仔1盒(價值400元),得手後隨即離去。嗣卯○○發現遭竊,經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㈣於111年4月22日9時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娃娃機店
內,徒手竊取癸○○所有置放在娃娃機臺上之公仔2個(價值合計900元),得手後隨即離去。嗣癸○○發現遭竊,經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㈤於111年4月27日2時3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娃娃機
店內,徒手竊取巳○○所有置放在娃娃機臺上之一番賞公仔1個,得手後隨即離去。嗣巳○○發現遭竊,經調閱監視器畫面後,於同日19時1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發現丙○○並報警處理,經警到場後,當場扣得丙○○持有上開一番賞公仔1個(已發還巳○○),而查悉上情。
㈥於111年5月27日4時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起訴書
誤載為「公園一路31號」,應予更正)娃娃機店內,徒手竊取乙○○所有置放在娃娃機臺上之航海 王公仔 3個、鬼滅之刃公仔、美少女戰士公仔各1個(價值合計2,035元),得手後隨即離去。嗣乙○○發現遭竊,經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㈦於111年6月7日4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娃娃機店
內,徒手竊取癸○○所有置放在娃娃機臺上之藍芽喇叭2個(價值合計1,000元),得手後隨即離去。嗣癸○○發現遭竊,經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㈧於111年6月11日2時3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起訴
書誤載為「公園一路31號」,應予更正),徒手竊取乙○○所有置放在娃娃機臺上之 海賊王 G&G妮可 羅賓 公仔1個(價值350元),得手後隨即離去。嗣乙○○發現遭竊,經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㈨於111年6月15日4時23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娃娃機
店內,徒手竊取戊○○所有置放在娃娃機臺上之海賊王公仔、英雄學院公仔、七龍珠公仔各1盒(價值合計3,000元),得手後隨即離去。嗣戊○○發現遭竊,經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㈩於111年6月19日7時2分(起訴書誤載為「10時」,應予更正
),在新北市○○區○○街00號「夾八霸娃娃機店」內,徒手竊取寅○○所有置放在娃娃機臺上之金證娃娃公仔1個(價值1,000元),得手後隨即離去。嗣寅○○發現遭竊,經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於111年6月20日6時58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夾八霸
娃娃機店」內,徒手竊取蘇○元(94年8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所有置放在娃娃機臺上之金證娃娃公仔、日本一番賞公仔各1個(價值合計600元),得手後隨即離去。嗣蘇○元發現遭竊,經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於111年7月3日15時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把把抓
選物販賣店」內,徒手竊取酉○○所有置放在娃娃機臺上之海賊王公仔3個(價值合計1,500元),得手後隨即離去。於111年7月5日4時2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把把抓
選物販賣店」內,徒手竊取酉○○所有置放在娃娃機臺上之一番賞公仔4個(價值合計2,500元),得手後隨即離去。嗣酉○○發現遭竊,經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於111年7月12日12時39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娃娃機
店內,徒手竊取丑○○所有置放在娃娃機臺上之海賊王 娜美 金證公仔、海賊 王羅金證 公仔各1個(價值合計2,600元),得手後隨即離去。嗣丑○○發現遭竊,經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於111年7月13日10時52分、同年月19日18時10分、同年月24
日15時1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斯米答娃娃屋」內,以徒手竊取庚○○所有置放娃娃機臺上之公仔共15盒(價值合計1萬5,000元),得手後隨即離去。嗣庚○○發現遭竊,經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於111年7月16日5時3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把把
抓選物販賣店」內,徒手竊取酉○○所有置放在娃娃機臺上之寬金正海賊王公仔1個(價值500元),得手後隨即離去。嗣酉○○發現遭竊,經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於111年7月18日15時23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夾娃娃
機店內,徒手竊取丁○○所有置放在娃娃機臺上之海賊 王青雉 腳踏車公仔(起訴書漏載「公仔」)1組、海賊 王魯夫 公仔2組及未○○所有置放在娃娃機臺上之海賊 王雷神 公仔、海賊王15周年羅賓公仔、海賊王Z喬巴公仔各1組,得手後隨即離去。嗣丁○○、未○○發現遭竊,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後報警處理,經警通知丙○○於同日19時30分許到案說明,丙○○到案後坦承上情,並交付上開竊得之海賊王青雉腳踏車公仔1組、海賊王魯夫公仔2組、海賊王雷神公仔、海賊王15周年羅賓公仔、海賊王Z喬巴公仔各1組予警方扣案(已發還丁○○、未○○),而查悉上情。
於111年7月31日16時33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娃娃機
店內,徒手竊取午○○所有置放在娃娃機臺上之七龍珠一番賞A賞-悟吉塔代理版公仔1組(價值1,000元),得手後隨即離去。嗣午○○發現遭竊,經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於111年8月15日12時4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G
O愛夾夾娃娃店」內,徒手竊取辛○○所有置放在娃娃機臺上之海賊 王火焰 兄弟 薩波 公仔1組(價值1,100元)、壬○所有置放在娃娃機臺上之海賊王15周年 布魯克 公仔1組(價值1,300元)、己○○所有置放在娃娃機臺上之海賊 王香 吉士一番賞公仔、和之 國娜美 公仔、和之國羅賓公仔各1組(價值合計1,300元),得手後隨即離去。嗣辛○○等人發現遭竊,經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於111年8月16日18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娃娃
機店內,徒手竊取子○○所有置放在娃娃機臺上之七龍珠公仔2盒、海賊王公仔1盒(價值合計5,000元),得手後隨即離去。嗣子○○發現遭竊,經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於111年8月26日16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夾東
夾西娃娃機店」內,徒手竊取辰○○所有置放在娃娃機臺上之海賊 王香吉士 金證DXF公仔、海賊 王金證 一番賞魯夫A賞公仔、海賊 王娜美 公證公仔、海賊王一番賞E賞羅公仔各1個(價值合計3,120元),得手後隨即離去。嗣辰○○發現遭竊,經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癸○○、甲○○、卯○○、巳○○、乙○○、戊○○、寅○○、蘇○元、酉○○、丑○○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庚○○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午○○、辛○○、壬○、己○○、辰○○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海山 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
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癸○○、甲○○、卯○○、巳○○、乙○○、戊○○、寅○○、蘇○元、酉○○、丑○○、庚○○、午○○、辛○○、辰○○、被害人丁○○、子○○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111年4月18日監視器畫面擷圖5張、嫌犯穿著比較圖4張、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事實欄一、㈠部分,見111年度偵字第48649號卷第61頁至第63頁、第69頁至第70頁及證物袋);111年4月18日監視器畫面擷圖7張、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事實欄一、㈡部分,見111年度偵字第48649號卷第75頁至第78頁及證物袋);111年4月18日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張、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事實欄一、㈢部分,見111年度偵字第45024號卷第17頁至第18頁及證物袋);111年4月22日監視器畫面擷圖9張、嫌犯穿著比較圖5張、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事實欄一、㈣部分,見111年度偵字第48649號卷第65頁至第68頁、第71頁至第72頁、證物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證)物認領保管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遠端監視器畫面擷圖3張、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事實欄一、㈤部分,見111年度偵字第45164號卷第19頁至第23頁、第25頁、第27頁、第29頁及證物袋);111年5月27日監視器畫面擷圖15張、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事實欄一、㈥部分,見111年度偵字第48649號卷第45頁至第59頁及證物袋);111年6月7日監視器畫面擷圖18張、失竊物照片2張(事實欄一、㈦部分,見111年度偵字第52735號卷第15頁至第24頁);111年6月11日監視器畫面擷圖8張、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事實欄一、㈧部分,見111年度偵字第48649號卷第39頁至第43頁及證物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年6月15日監視器畫面擷圖3張、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事實欄一、㈨部分,見111年度偵字第53840號卷第17頁至第19頁、第21頁至第23頁及證物袋);111年6月19日監視器畫面擷圖1張、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事實欄一、㈩部分,見111年度偵字第49963號卷第25頁及證物袋);111年6月20日監視器畫面擷圖5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昌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事實欄一、部分,見111年度偵字第58171號卷第23頁至第27頁、第37頁至第39頁及證物袋);111年7月3日、同年月5日監視器畫面擷圖各2張、警員職務報告1份、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事實欄一、、部分,見111年度偵字第53261號卷第19頁、第23頁至第25頁及證物袋);111年7月12日監視器畫面擷圖4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事實欄一、部分,見111年度偵字第57982號卷第17至第18頁、第21頁至第23頁及證物袋);111年7月13日監視器畫面擷圖10張、111年7月19日監視器畫面擷圖2張、111年7月24日監視器畫面擷圖3張、被告到案照片1張、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事實欄一、部分,見111年度偵字第57823號卷第19頁至第26頁及證物袋);111年7月16日監視器畫面擷圖2張、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事實欄一、部分,見111年度偵字第59073號卷第17頁及證物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認領保管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111年7月18日監視器畫面擷圖3張、失竊物照片1張、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事實欄一、部分,見111年度偵字第52662號卷第25頁至第29頁、第33頁、第37頁至第39頁、第57頁至第59頁及證物袋);現場照片2張、111年7月31日監視器畫面擷圖4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事實欄一、部分,見111年度偵字第52453號卷第21頁至第23頁、第37頁至第39頁及證物袋);111年8月15日監視器畫面擷圖10張(事實欄一、部分,見111年度偵字第53957號卷第21頁至第25頁);111年8月16日監視器畫面擷圖7張、失竊物照片、被告到案照片各1張、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事實欄一、部分,見111年度偵字第57940號卷第15頁至第19頁及證物袋);111年8月26日監視器畫面擷圖6張、遭竊公仔同類商品照片4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事實欄一、部分,見111年度偵字第61101號卷第13頁至第17頁、第31頁至第33頁)附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前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其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如事實欄一、㈠至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於事實欄一、所示時、地,先後3次竊取告訴人庚○○之
財物,各該犯意顯然有別;另於事實欄一、、所示時、地,分別在不同娃娃機台上竊取不同被害人丁○○、未○○(事實欄一、)、辛○○、壬○、己○○(事實欄一、)之財物,各該犯意亦顯然有別,且所為又屬侵害不同個人財產法益,應認其犯罪行為各自獨立而互殊,是被告如事實欄一、㈠至所示26次(起訴書誤載為23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犯事實欄一、所示犯行時係成年人,告訴人蘇○元則為1
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惟被告係偶然在新北市○○區○○街00號「夾八霸娃娃機店」內行竊,告訴人蘇○元並未在案發現場,卷內復無證據證明被告對蘇○元為少年一節有所認識,尚難認被告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後段之故意對少年犯罪加重事由之適用,併予說明。
㈣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竟為圖一己私利,再犯本案多次竊取他人財物犯行,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治觀念,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種類及價值,及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狀況、未婚,自陳入監前從事保全工作、無需扶養他人、經濟狀況尚可之生活情形(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111年度偵字第45024號偵查卷第17頁、本院卷第12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㈠被告事實欄一、㈠犯行所竊得之公仔1個(價值500元);事實
欄一、㈡犯行所竊得之公仔1個(價值500元);事實欄一、㈢犯行所竊得之網球布瑪公仔1盒(價值400元);事實欄一、㈣犯行所竊得之公仔2個(價值共900元);事實欄一、㈥犯行所竊得之航海王公仔3個、鬼滅之刃公仔、美少女戰士公仔各1個(價值合計2,035元);事實欄一、㈦犯行所竊得之藍芽喇叭2個(價值合計1,000元);事實欄一、㈧犯行所竊得之海賊王G&G妮可羅賓公仔1個(價值350元);事實欄一、㈨犯行所竊得之海賊王公仔、英雄學院公仔、七龍珠公仔各1盒(價值合計3,000元);事實欄一、㈩犯行所竊得之金證娃娃公仔1個(價值1,000元);事實欄一、犯行所竊得之金證娃娃公仔、日本一番賞公仔各1個(價值合計600元);事實欄一、犯行所竊得之海賊王公仔3個(價值合計1,500元);事實欄一、犯行所竊得之一番賞公仔4個(價值合計2,500元);事實欄一、犯行所竊得之海賊 王娜美金證 公仔、海賊王羅金證公仔各1個(價值合計2,600元);事實欄一、犯行所竊得之公仔15盒(價值合計1萬5,000元);事實欄
一、犯行所竊得之寬金正海賊王公仔1隻(價值500元);事實欄一、犯行所竊得之七龍珠一番賞A賞-悟吉塔代理版公仔1組(價值1,000元);事實欄一、犯行所竊得之海賊王火焰兄弟薩波公仔1組(價值1,100元)、海賊王15周年布魯克公仔1組(價值1,300元)、海賊王香吉士一番賞公仔、和之國娜美公仔、和之國羅賓公仔各1組(價值合計1,300元);事實欄一、犯行所竊得之七龍珠公仔2盒、海賊王公仔1盒(價值合計5,000元);事實欄一、犯行所竊得之海賊王香吉士金證DXF公仔、海賊王金證一番賞魯夫A賞公仔、海賊王娜美公證公仔、海賊王一番賞E賞羅公仔各1個(價值合計3,120元),分屬被告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均未據扣案,且未實際合法發還或賠償各被害人,宣告沒收亦無過苛、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等情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如事實欄一、㈤、犯行所竊得告訴人巳○○所有之一番賞
公仔1個、被害人丁○○所有之海賊王青雉腳踏車公仔1組、海賊王魯夫公仔2組、被害人未○○所有之海賊王雷神公仔、海賊王15周年羅賓公仔、海賊王Z喬巴公仔各1組,均業經警方扣案並發還上開被害人一節,有贓物認領保管單2份在卷可佐(見111年度偵字第45164號卷第25頁、111年度偵字第52662號卷第33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申○○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伯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宜遙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罪名及宣告刑沒收1事實欄一、㈠丙○○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公仔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事實欄一、㈡丙○○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公仔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事實欄一、㈢丙○○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網球布瑪公仔壹盒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事實欄一、㈣丙○○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公仔貳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事實欄一、㈤丙○○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無。6事實欄一、㈥丙○○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航海王公仔參個、鬼滅之刃公仔、美少女戰士公仔各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事實欄一、㈦丙○○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藍芽喇叭貳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事實欄一、㈧丙○○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海賊王G&G妮可羅賓公仔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事實欄一、㈨丙○○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海賊王公仔、英雄學院公仔、七龍珠公仔各壹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事實欄一、㈩丙○○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金證娃娃公仔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事實欄一、丙○○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金證娃娃公仔、日本一番賞公仔各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2事實欄一、丙○○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海賊王公仔參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3事實欄一、丙○○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一番賞公仔肆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4事實欄一、丙○○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海賊王娜美金證公仔、海賊王羅金證公仔各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5事實欄一、丙○○竊盜,共參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公仔拾伍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6事實欄一、丙○○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寬金正海賊王公仔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7事實欄一、丙○○竊盜,共貳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無。18事實欄一、丙○○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七龍珠一番賞A賞-悟吉塔代理版公仔壹組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9事實欄一、丙○○竊盜,共參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海賊王火焰兄弟薩波公仔、海賊王15周年布魯克公仔、海賊王香吉士一番賞公仔、和之國娜美公仔、和之國羅賓公仔各壹組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0事實欄一、丙○○竊盜,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七龍珠公仔貳盒、海賊王公仔壹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1事實欄一、丙○○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海賊王香吉士金證DXF公仔、海賊王金證一番賞魯夫A賞公仔、海賊王娜美公證公仔、海賊王一番賞E賞羅公仔各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