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3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劉家瑜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堯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553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3,523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