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621號聲請人乙○○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被繼承人丙○○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被繼承人丙○○除戶戶籍謄本。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林寶春(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6)。
中華民國95年11月18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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