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25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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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2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2584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匯通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原名: 吳昀軒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提出債務人甲○○(原名:吳昀軒)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