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379號原告 曾莉芸 訴訟代理人 陳恆志 被告 吳敬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查被告之住所地係位於臺北市內湖區,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1紙在卷為憑,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書記官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