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九號
原告己○○○原告庚○○原告甲○○原告乙○○原告丁○○原告丙○○共同被告戊○○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八二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范惠瑩法官陳啟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金萍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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