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消債補字第32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秋蘭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最近一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聲請前二年之收入,除薪資外,是否領政府補助金或社會津││貼,如有,應說明數額、原因,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㈢聲請前二年之必要支出數額(例如教育、交通、醫療、水電││瓦斯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㈣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㈤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並說明共││同居住之人有幾人?費用如何分擔?│├───────────────────────────┤│㈥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102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㈦應補正配偶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單及101年、10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㈧應補正應受扶養權利人(李○霓、李○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㈨陳報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權利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至103年10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㈩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