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0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國鎮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國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國鎮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7月確定,於民國97年8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9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李國鎮前於97年間,分別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34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共3罪);㈡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48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㈢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基簡字第7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㈣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26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確定(共2罪)。上開4案件(共7罪),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83
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7月確定,並於97年8月8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5年8月8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5年5月12日,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9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書記官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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