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停職處分無效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17號上訴人即原告优桂.瓦但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泰雅爾中會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55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勞動法庭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書記官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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