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4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乙○○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戊○○等5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戊○○、丁○○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70,000元,應繳裁判費118,2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7,21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勝群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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