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9號原告甲○○被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9,8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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