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3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3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342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謝天時 債務人 張偉亭 即成大廢五金企業社債務人 柯大成柯宗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參拾萬陸仟柒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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