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行執字第1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行執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行執字第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陸軍澎湖防衛指揮部代表人 劉協慶 代理人 盧俊良
程詒文 林季萱 (兼送達代收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昌福
王相發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負連帶責任)為強制執行,而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位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區域(認定依據見本院卷第137頁至第147頁),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爰依職權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鴻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李玉秀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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