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4354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洪玉前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43549號),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查扣之大麻軟糖1包(註:聲請書雖記載1包然應係1件,淨重1021.53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涉嫌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35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前開案件偵查卷宗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扣案之包裹1件(含10包軟糖及1盒巧克力),其內容物如附表所示,經送鑑驗結果,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有法務部調查局111年7月20日調科壹字第11123210240號鑑定書附卷可憑。再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是檢察官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物聲請宣告沒收銷毀,核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附表: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112年度毒保字第21號扣押物品
清單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1「PEACHRINGS」糖果2包抽樣1包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191.98公克(驗餘淨重181.67公克,空包裝重13.70公克)2「GUMMYSHARKS」糖果2包抽樣1包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161.40公克(驗餘淨重153.04公克,空包裝重9.12公克)3「WATERMELONRINGS」糖果2包抽樣1包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206.92公克(驗餘淨重195.94公克,空包裝重17.42公克)4「SOURNEONWORMS」糖果2包抽樣1包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222.25公克(驗餘淨重211.07公克,空包裝重13.66公克)5「TROLLI」糖果1包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104.88公克(驗餘淨重94.74公克,空包裝重5.43公克)6「WARHEADSCUBES」糖果1包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80.37公克(驗餘淨重72.07公克,空包裝重4.19公克)7巧克力1盒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53.73.公克(驗餘淨重49.70公克,空包裝重8.17公克)總淨重為1021.53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