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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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救字第2號聲請人 陳慧欣 法定代理人 張世蓉 相對人 唐浩洋 兼法定代理人 楊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司調字第29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再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除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外,應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司調字第29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並提出臺東縣臺東市低收入戶證明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審查表等件影本以為釋明,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