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度家親聲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家親聲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親聲字第568號聲請人洪○○相對人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8日以107年度家補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費用1,000元,上開裁定已於108年9月19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仍未繳費,有上開民事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郭佳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書記官劉如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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