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字第23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字第23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交簡字第238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鐘富選任辯護人林威伯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11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翁鐘富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起「欲從新北市○○區○○路路邊駛入車道內,往重陽路方向行使,本應注意駕駛車輛自路邊起駛,應讓行進中車輛優先通行」更正補充為「欲從新北市○○區○○路1段81號對面路邊駛入車道內,往重陽路方向行駛,本應注意駕駛車輛自路邊起駛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車輛優先通行」、第9行「呼吸衰竭併呼吸器仰賴」補充為「(慢性)呼吸衰竭併呼吸器仰賴」、最末行後應補充「翁鐘富於肇事後,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其犯行前,於警方前往現場處理時自首並接受裁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1行「三、證據」更正為「一、證據」及「警詢」更正為「警詢供述」、第4行證據㈢補充證據「及新北市政府交通局107年2月13日新北交安字第1070196615號函」、第5行「調查報告表㈠、㈡」補充更正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草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同欄二末行補充「又本件車禍係被告肇事後向到場處理之員警自首,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在卷可憑,堪認被告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駕駛車輛參與道路交通,本應小心謹慎以維交通安全,竟未能盡其應盡之注意義務,漠視他人參與交通用路時生命身體之安全,致使他人受有傷害,其過失行為自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犯後態度、告訴人所受傷害之程度及被告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蔡景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趙毓筠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1103號被告 翁鐘富男 6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
弄0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林威伯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翁鐘富係在市場擺攤,並以車輛載送海鮮,為從事業務之人,於民國106年11月3日19時3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欲從新北市○○區○○路路邊駛入車道內,往重陽路方向行使,本應注意駕駛車輛自路邊起駛,應讓行進中車輛優先通行,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駛入車道,適有 陳宥源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向車道行駛,兩車不慎發生擦撞,致陳宥源人車倒地,並受有頭部挫傷併急性硬腦膜下出血、延遲性顱內出血、呼吸衰竭、呼吸衰竭併呼吸器仰賴、慢性腦出血之傷害。
二、案經陳宥源之配偶 陳楊麗卿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三、證據:(一)被告翁鐘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二)新北市立聯合醫院診斷證明書2紙、三重中興醫院(診所)診斷證明書1紙,(三)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新北車鑑字第0000000號),(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及車損照片14張、監視器翻拍照片6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檢察官蔡景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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