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簡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簡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竹簡字第478號原告 魏清澤 訴訟代理人 丘蓉翠 被告 魏王娫英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0一年度上易字第八八七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
887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此亦為兩造所不爭執,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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