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42號聲請人新竹市東區前溪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劉國芳 相對人 葉毓崧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葉毓崧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101年12月12日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於101年12月26日前提出申請並完成買回價金及土地配回方式等相關協議簽署程序,逾期視為拋棄買回權利等意思表示,惟該存證信函因相對人行方不明無法送達,但相對人戶籍仍設在新竹市○區○○里○○路○○○號,爰聲請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聲請公示送達事件屬於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之標準徵收聲請費。次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5條前段、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徵收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元;應徵收費用由聲請人預納;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
三、經查,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亦未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本院乃於102年1月18日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並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而聲請人於102年1月21日收受上開裁定後,迄今未為補正,有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各一件在卷可考,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聲請,其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陳淑蕙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