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小字第1274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重小字第127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丁○○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5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5 年7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院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 民  國 95 年7月31日
附表:
┌──────┬─────────┬─────────┐
│金額│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
├──────┼─────────┼─────────┤
│26,318元│94.07.01~94.07.03│94.08.01~94.09.18│
││按年息6.975%計算│按年息0.7%計算│
│├─────────┼─────────┤
││94.07.04~94.09.18│94.09.19~94.12.25│
││按年息7%計算│按年息0.702%計算│
│├─────────┼─────────┤
││94.09.19~94.12.25│94.12.26~95.01.31│
││按年息7.02%計算│按年息0.7038%計算│
│├─────────┼─────────┤
││94.12.26~95.04.02│95.02.01~95.04.02│
││按年息7.038%計算│按年息1.4076%計算│
│├─────────┼─────────┤
││95.04.03~95.05.02│95.04.03~95.05.02│
││按年息7.131%計算│按年息1.4262%計算│
├──────┼─────────┼─────────┤
│26,254元│94.07.01~94.07.03│94.08.01~94.09.18│
││按年息6.975%計算│按年息0.7%計算│
│├─────────┼─────────┤
││94.07.04~94.09.18│94.09.19~94.12.25│
││按年息7%計算│按年息0.702%計算│
│├─────────┼─────────┤
││94.09.19~94.12.25│94.12.26~95.01.31│
││按年息7.02%計算│按年息0.7038%計算│
│├─────────┼─────────┤
││94.12.26~95.04.02│95.02.01~95.04.02│
││按年息7.038%計算│按年息1.4076%計算│
│├─────────┼─────────┤
││95.04.03~95.05.02│95.04.03~95.05.02│
││按年息7.131%計算│按年息1.4262%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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