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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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04號原告 顏淑嬌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
李巧雯 律師被告 林美玉 被告永慶不動產花蓮後站加盟店即皇相地產股份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 藍秀琪 被告 陳逸芳 被告有巢氏房屋花蓮和平遠東加盟店即鼎宏不動產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文盛 被告 林淑貞 被告 劉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55,000元(計算式:5,500,000元+55,000元=5,5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044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尚應補繳53,0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