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9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2972號上訴人 黃怡穎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1656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797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黃怡穎因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6年7月12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黃瑞華法官洪于智法官李錦樑法官楊智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