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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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重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11號上訴人 張道財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複代理人 周健右 被上訴人 張良任 被上訴人 張春中 被上訴人 張春國 被上訴人 張呈安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春民 被上訴人 張幃翔 被上訴人 張家瑋 被上訴人 張明昭 被上訴人 張明達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 律師被上訴人 張道宗 訴訟代理人 劉邦遠 律師被上訴人 張世憲 被上訴人 張和忍 被上訴人 張道梓 被上訴人 張明勤 被上訴人 張明岳 被上訴人 張明喨 被上訴人 張木寅 被上訴人 張道煥 被上訴人 張清育 被上訴人 張錦輝 被上訴人 張錦榮 被上訴人 張庭瑋 被上訴人張粒上十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改行準備程序,定於民國108年1月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浴美
法官杭起鶴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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