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226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聯財
陳卓 和蕊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黃一揚
訴訟代理人 黃耀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又小額程序之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7日內補繳如附表所示之裁判費,該裁定已合法送達各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卷第383至407頁)。惟各上訴人逾期均未繳費,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卷第411至437頁),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附表(單位:新臺幣):
編號
上訴人姓名
應付金額
第二審裁判費
1
王聯財
王麗卿
王麗雯
王麗梅
4,580元
1,500元
2
呂昌幸
5,153元
1,500元
3
陳金水
6,584元
1,500元
4
李志偉
8,301元
1,500元
5
10,019元
1,500元
6
林上軒
7,729元
1,500元
7
王惠玲
王惠卿
8,015元
1,500元
8
黃樹木
8,588元
1,500元
9
蔡伊德
10,019元
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