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嘉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嘉簡附民字第36號原告 王嘉鴻 被告 樊哲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嘉簡字第1124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王嘉鴻對本院113年度嘉簡字第1124號,被告樊哲君毀棄損壞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凃啓夫
法官盧伯璋法官鄭富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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