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調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家調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調字第342號聲請人乙○○住雲林縣○○鎮○○○路00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請求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聲請給付扶養費部分,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故本件裁判費用合計為4,000元(計算式:3,000元+1,000元=4,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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