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6號原告 林紅山 原告林○祐(姓名年籍詳卷)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蕭淑貞 被告 彭張玉錦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28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張菁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婷玉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