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智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智字第7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00000000、高宇五金實業有限公司、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釋明原告指述於台北販賣之「磁磚切斷機」係由被告所製造販售。
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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