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司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司字第889號聲請人 林宜敬 即日商網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人相對人日商網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右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選派林宜敬為日商網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日商網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公司法第33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日商網訓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於清算完結後,發生應退稅款,為此依法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汎接續清算業務之進行等語,並提出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應退稅款支票影本1份為證,而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經本院調閱本院90年度司字第482號卷查證亦屬實情。
三、經核本件聲請與公司法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選派原清算人林宜敬接續清算業務。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