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1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1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172號聲請人 陳朱織 代理人 陳靖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1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3546
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3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17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1-ND-147│1│1000│├──┼────────────┼─────┼──┼───┤│002│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1-NX-229│1│350│├──┼────────────┼─────┼──┼───┤│003│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1475│1│1000│├──┼────────────┼─────┼──┼───┤│004│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1476│1│1000│├──┼────────────┼─────┼──┼───┤│005│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1477│1│1000│├──┼────────────┼─────┼──┼───┤│006│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1478│1│1000│├──┼────────────┼─────┼──┼───┤│007│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142│1│860│└──┴────────────┴─────┴──┴───┘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黃曼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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