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1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130號聲請人 廖連信 代理人 游維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6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13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1│1000│├──┼────────────┼───────┼───┼───┤│002│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1│1000│├──┼────────────┼───────┼───┼───┤│003│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1│1000│├──┼────────────┼───────┼───┼───┤│004│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1│1000│├──┼────────────┼───────┼───┼───┤│005│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1│1000│├──┼────────────┼───────┼───┼───┤│006│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1│1000│├──┼────────────┼───────┼───┼───┤│007│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1│1000│├──┼────────────┼───────┼───┼───┤│008│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1│1000│├──┼────────────┼───────┼───┼───┤│009│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1│1000│├──┼────────────┼───────┼───┼───┤│010│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1│1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孔華